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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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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信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我厅修订了《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一、修订目的我厅于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2021年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我厅对《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主体、信用评价周期和公示公布时间、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信用结果应用及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新增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主体新增对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调整了信用评价周期和公示公布时间将评价结果数据更新时间调整为“动态更新”,评价周期调整为半年一次。并将公示公布时间做了相应的调整。(三)调整了道路运输企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删除两条与超限运输有关的“黑名单”行为,即:“道路货物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新增一条“黑名单”行为,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将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的条件修改为“凡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四)调整了信用结果应用一是增加了“对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规定”。二是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调整为“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分别按照第一次抽取10%、15%、20%、25%、30%的比例进行,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中高风险企业,按照30%、70%再进行第二次抽取”。(五)调整了信用评价指标本次信用评价指标共调整129项,其中新增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共30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共调整指标32项,调整普货领域指标9项,调整其他领域指标58项。三、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四、解读机关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解读人:周琪,电话:0571-8782028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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