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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布限养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限养区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通告如下:一、烈性犬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二、大型犬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温州市公安局2020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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