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工业用地(含用海、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支撑要素,工业用地的规模总量、供给方式、项目管理直接关系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精神,特制定温州市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文本先后两次征求县(市、区)、部门、企业、两会代表委员和公众意见,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改革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政策已于6月3日正式下发。现就政策的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我市的创新举措等情况解读如下:一、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二、主要内容本《若干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任务措施、工作保障等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主要是从强化工业用地保护性控制(实施区块线保护管理、占补平衡制度)、创新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强化项目履约监管、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有助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总体要求以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基本指向,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按照“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有效盘活、质量逐步提升”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统筹实施工业区块线制度,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引导激励存量工业用地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提升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土地要素支撑。(二)发展目标--总量锁定。摸清全市存量工业用地总量,科学测算未来与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总量规模,并保持10年内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激活。开展工业用地综合整治,强化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着力提升各类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率。3年盘活“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用地3万亩以上。--增量保障。优化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海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项目,近三年全市每年新增工业用地(用海)供给1万亩以上。—质量提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明显提升,政策期限内,每年净增“小升规”工业企业500家以上,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与亩均税收年均提升7%以上。(三)任务措施分为强化工业用地总量管控、实施工业区块线保护管理、创新完善工业用地供给制度、强化工业项目履约监管、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等5个部分,实现“总量锁定、存量激活、增量保障、质量提升”的发展目标。1.强化工业用地总量管控。开展存量工业用地调查,统筹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工业用地目标总量,通过统筹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围填海资源开发利用、申报省重大制造业项目争取用地指标等举措,保障工业用地“只增不减”。2.实施工业区块线保护管理。统筹制定工业区块线,实施分级保护、闭环管理,并明确减少一级工业区块线面积的,须严格执行“占一补一”政策,实现县域或市域范围内占补平衡。同时,探索制定工业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或置换)办法,促进市域内工业用地资源合理流动。3.创新与完善工业用地供给制度。根据工业企业生命周期规律,调整了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一般项目不超过20年,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最长不超过50年。创新提出“先竞地价再竞项目达产后的一定年限承诺亩均税收”的竞价制度,力求招引产出效益高的好项目。此外,规定工业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周期,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不超过24个月,10-20亿元项目不超过30个月,20亿元以上项目不超过36个月,从源头上倒逼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加快投产达产。4.强化工业项目履约监管。提出建立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开展工业项目土地利用定期绩效评价等监管措施,提高工业项目管理效率。明确新增工业项目由企业与产业平台(镇街)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由属地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工业项目达产验收和项目监管。项目投资合同应明确达产验收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置办法,通过实施收取违约金、政府回收用地、列入信用惩戒等违约处置,强化工业项目管理。如工业项目达产验收时产值不足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的30%时,可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收购。5.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提出允许引入市场主体加快老旧工业区整片开发建设,并明确了对“用而未尽”等低效工业项目、“非工业用途”项目分类处置办法。针对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未达约定标准要求”“达产期之前转让”“转让方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定为C、D类企业”4种情形的项目,属地政府必须优先收购;提出“新增工业用地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块出让价格;达产验收通过后,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标定地价”的限制性措施,积极推动工业用地去杠杆。三、创新举措(一)创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类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其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鼓励以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二)创新工业用地出让竞价制度。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推行以承诺亩均税收作为竞价标的制度。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前,设定产业导向、亩均税收底线、封顶地价,先竞投土地价格,当竞价达到封顶地价时(上浮最高不超过起拍地价20%),则竞投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承诺亩均税收,最高出价者为中标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成长型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供地。比如:某一地块土地起拍价40万元/亩,设定封顶地价上浮不超过20%,如果所有竞标单位竞拍价格不超过48万元/亩时,以竞拍价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果有1家及以上单位单位竞拍价格超过48万元/亩时,则由竞标单位就承诺项目达产后一定年限内的亩均税收进行竞价,价高者为中标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对未兑现亩均税收承诺的,根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实际亩均税收和承诺亩均税收差额计算。(三)创新土地利用阶段性绩效评估。由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行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对工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土地使用权续期等管理服务参考依据。(四)积极稳妥推动工业用地去杠杆。土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新增工业用地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块出让价格;达产验收通过后,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标定地价。下一步我们要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一要加强学习,组织经信系统和资规系统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政策精神;二要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开展政策解读,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讲解到位、传递到位;三要加强督查,组建专项督查组,不定期赴各地开展督查暗访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区块线保护、工业项目履约管理、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取得成效。解读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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