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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特制定《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舟山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科学管理、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的农业农村项目评审工作。第二章 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农业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二)会计、审计、工程管理等其他与农业农村领域相关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三)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相关管理工作满10年以上、实绩突出的专业人才;(四)市、县(区)相关部门中层和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并具有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经验的干部;(五)熟悉有关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出具评估、评审意见;(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放宽到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评审工作。条件(一)(二)(三)(四)需满足任一,并同时满足条件(五)(六)。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聘评审专家。应聘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八条评审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评审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审查。第十条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通过的,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第三章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市本级农业农村项目专家抽取工作,局机关纪委为监督部门。第十三条抽取评审专家时,现场监督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应同时在场,并相互监督。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项目管理部门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二)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依据申请要求,在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三)根据抽取结果现场电话告知,如个别评审专家因工作时间冲突或身体原因等无法参与评审的,在保持其他已抽取评审专家名单不变的情况下,可再次抽取同技术类型评审专家。(四)评审专家确认后,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项目管理部门、局机关纪委以及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五条无《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或内容不全、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等,不予抽取评审专家。第十六条为避免评审专家日常工作与评审时间冲突,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表。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初设、变更及验收等每个环节只能由同一批专家评审。第十八条除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外,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按规定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被评审项目的工作人员或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被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入库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五)抵制和检举评审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六)可自愿退出评审专家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入库评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有关农业农村项目评审活动,确因重要工作或身体等原因除外;(二)参与评审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三)接受评审邀请的,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和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第二十三条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档案,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不良记录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定期对农业农村项目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劳务费发放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领域其他需专家参与的事项、各县(区)农业农村项目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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