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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油助动车行驶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3-0002


为了减少燃油助动车尾气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油助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市区的高速公路——世纪大道——常洪隧道——环城北路——机场路形成的封闭圈(含上述道路)范围内(以下简称禁行区),禁止燃油助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使用年限满5年的燃油助动车,应按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第33号令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2〕1420号)规定报废。使用年限不满5年的燃油助动车,车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转让到禁行区以外的区域使用。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油助动车在禁行区内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通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补录文件)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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