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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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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0-0020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有关精神,现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主体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直管公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按现有房屋分布状况由辖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房屋产权登记为国有,具体经营管理仍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二、管理职责各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国家直管公房的房屋经营、使用安全、修缮管理、租赁管理、出售管理和私房落实政策(含代管产)等管理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国家直管公房由区级管理后,房屋的维修、保养、解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由各区负责。在2010年4月14日甬政发〔2010〕41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鉴定属C、D级危房的直管公房(含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的解危资金由市建委承担,具体解危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二)涉及拆迁直接安置住房中比照公房计租部份面积补购和按市场评估价60%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由各区负责审批。涉及私房落实政策(含代管产管理)事宜由各区按私房落实政策和原操作程序办理。(三)国家直管公房租金、拆迁直接安置住房中比照公房计租部份面积出售资金、按市场评估价60%出售国家直管公房资金、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赔偿款等收入由各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收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家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和人员经费等开支,涉及相关税费由各区自行解决。(四)因改制需要,企业单位要求划拨承租的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94号)规定范围,由各区负责审批。(五)各区政府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国家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补录文件)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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