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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到期后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13〕16号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3-0006


市交通委:你委《关于对到期后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请示》(甬交运〔2012〕3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18条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9〕22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终止后,原经营者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并通过服务质量考评的,取得营运权,营运期限为8年。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每辆车每年1万元人民币,各县(市)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未到期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仍按原有标准收取。接文后,请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30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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