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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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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精神,2013年我市粮食产销工作要强化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产销合作等环节,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总产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一)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价外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2013年我市稻谷最低收购价不低于省出台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继续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定点定时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和小麦,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水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保持去年不变,早稻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23元,中晚稻和小麦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也实行上述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价外补贴75元。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稻麦和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对信用好、具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二)稳定稻麦种植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标准。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在收购价(含价外补贴)外,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5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贴20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三)秧盘补贴政策保持不变。普通抛秧盘每张补0.15元,机插软盘每张补0.2元、机插硬盘每张补2元,补贴方式为在供应环节直接降低秧盘价格。(四)完善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继续提高保险金额。水稻、小麦和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90%,即中央财政承担35%、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5%,农户负担10%,其中“南三县”市财政承担45%、县级财政承担10%。提高水稻和杂交水稻制种最高保险金额,水稻由600元/亩提高到800元/亩,杂交水稻制种由1000元/亩提高到1200元/亩,小麦最高保险金额保持不变,仍为400元/亩。水稻、小麦和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分别为5%、4%和10%。二、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力度(一)明确目标,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任务2013年新增1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任务,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亩1000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承担,其中“南三县”按6:4比例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沟、渠、路以及集中育秧点、河道疏浚等农田基础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10年以上。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抓落实、赶进度、保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依靠科技,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生产水平1.继续实施粮食“双千”工程。每个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都要建立中心示范方,开展“双千”示范活动。2013年要求全市实施粮食“双千”工程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并开展整村、整镇(乡、街道)等整建制推进试点活动,努力扩大“双千”面积。对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达到“双千”目标的中心示范方,经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市农业局负责实施,县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可参照进行。2.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对我市承担的15个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给予资金补助。各地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真正抓出成效,县(市)区要给予项目资金配套。为充分挖掘甬优系列超级杂交稻的高产潜力,提高我市水稻单产水平,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超级杂交稻百亩方亩产千公斤攻关行动,对达到要求的百亩方进行奖励。3、继续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地力提升工程。2013年全市新增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实施面积5万亩,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区块倾斜,补贴标准按省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补贴内容包括商品有机肥与配方肥的使用、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土壤冬季深翻等,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土制宜,采取针对性的土壤培肥改良措施,使农田地力得到明显提升。为确保农田质量,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不得种植苗木、草坪等损毁农田耕作层的作物。三、提高农机装备和服务水平(一)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补贴规模和机具种类。创新农机扶持方式,开展农机融资租赁试点。大力推进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对购置插秧机的市财政给予15%的累加补贴。规模化育秧扶持政策保持不变,积极推进机插基质育秧新技术,对规模化基质育秧给予每盘1.2元的补贴。继续推进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对购置育秧流水线设备继续实行累加30%的补贴,累加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对早稻育秧大棚建设,按GP-622单栋钢架大棚6元/平方米,GP-825单栋钢架大棚8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30元/平方米,玻璃温室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继续开展水稻机插高产示范方创建和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性整体推进计划,确保今年水稻机插面积达到72万亩。大力推进谷物烘干机械化,对购置谷物烘干机及配套机具的,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30%,增加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对功能区内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购置谷物烘干机械的,市财政再增加5%补贴。加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步伐,在按国家规定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基础上,对报废14.7kw以下和14.7kw以上的农用拖拉机分别给予每台1500元和3500元的补贴。(二)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继续鼓励扶持农机“五统一”服务,对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开展“五统一”服务的,功能区内每亩每季作业补贴80元,功能区外补贴60元;对种植大小麦20亩以上且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作业补贴;对机械收获油菜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每亩给予40元的作业补贴。作业服务实行指导价,指导价由农机、农业部门根据生产成本研究确定并公布。科学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性农机服务中心和40个农机服务组织,对达到“一化三中心”要求的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和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鼓励合理布局建设粮食生产服务设施,对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因生产和服务需要,兴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等生产服务设施,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和管理切实掌握粮情,全面落实保供稳价工作举措,确保粮食市场稳定。认真落实储备粮油规模,确保粮源到位,优化品种结构,提高晚稻谷储备比例,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数量真实和储粮安全。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动态,积极落实应急成品粮储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认真审核粮食收购资格,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工商、质监、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经营秩序和确保粮油质量安全,保持粮食价格稳定。积极推进粮食主销合作,稳固粮食调入渠道。继续对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新产粳稻(米)实行费用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2年新产粳(稻)米费用补贴工作的通知》(甬粮〔2013〕5号)要求执行。五、确保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一)确保扶持政策惠及种粮农户。国家农资直补、良种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资金的发放也纳入“一卡通”渠道,避免出现“一户多卡”情况。继续完善粮食生产补贴电子档案,做好数据维护更新工作,建立“一卡通”种粮补贴管理发放平台。财政、审计、农负办、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加大对群众反映多、涉及面广的问题的检查力度。(二)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考核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一起抓,及早出台和落实粮食产销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190万亩和总产量75万吨的任务。市里将继续对各地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把粮食生产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任务列入市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粮食安全上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三)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各级发改、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对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品种技术和信息,加强指导服务。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专业服务组织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附件:2013年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指导性目标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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