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22〕6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开展好辖区营商环境和重点产业推介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境内外“双招双引”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十五)发挥“宁波帮”独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海内外“宁波帮”产业和人脉资源,依托“宁波帮·帮宁波”发展大会、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等品牌活动,发挥“侨梦苑”等平台作用,加强与全球同乡会、商会、校友会的交流互动,以乡情亲情为纽带,开展以商引商、以情招商。(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四、集中政策资源,有效强化重点项目落地保障(十六)优化招商引资财政奖励政策。实施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类外资项目给予落户奖励。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法人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署)(十七)强化重大招商项目要素保障。健全“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建立全市可供招商土地清单、全市涉地招商项目清单。对纳入市重点项目清单且亩均产值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统筹全额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保障资金、人力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要素资源,确保市级重大产业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市投资促进署)(十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确保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便利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出入境。开辟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为外商来我市考察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国出境开展招商活动,优化相关申报手续,落实经费等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五、激发人员活力,着力打造“两勤两专”招商队伍(十九)强化全市招商队伍整合提升。加强招商领军人才引进力度,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商雇员,开展招商队伍“两勤两专”提升行动,定期开展全市招商干部专项培训。加强市县两级招商干部培养交流,注重在招商一线培养、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每年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招商一线岗位、国企产业平台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锻炼。(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署)(二十)激发招商队伍活力动力。配优配强市级企业化招商人员队伍,探索建立企业化招商人员培养和晋升机制。探索市场化招商激励机制,在严格落实国家、省规范工资津补贴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招商工作实际情况的人员激励办法。建立“月排位、季通报、年考核”“赛马”晾晒机制,营造争先进位的良好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署)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服务水平(二十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企业登记、迁移、涉税涉费和注销等办理流程,实现各项事务网上办、掌上办、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十二)优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产业与金融精准对接,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充分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打造专属融资方案,提供信贷资源支持,助推各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十三)妥善解决来甬人才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重大招商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本人在甬就医,享受宁波市定点三级甲等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其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的,按照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分层分类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七、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招商工作合规有序开展(二十四)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重大招商项目的综合研判、政策拟定、审议决策、协议执行、项目备案等流程。重点针对“一企一策”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强化招商协议履行情况后续跟踪,杜绝超前兑付、超额兑付、超范围兑付。坚持宽严相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十五)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完善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办法,按规定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投资促进署)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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