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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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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发(2024)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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