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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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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建立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和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基层农技人员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产业的转型发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对象、形式、内容、手段和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群众对农业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还存在乡镇农技推广条件落后,技术服务能力低,人员老化及服务资源分散等问题,农技推广与产业需要的矛盾突出,迫切需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是“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提升和延伸,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区”一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二、建设目标以满足农民群众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为目标,按全省建设目标和覆盖全部乡镇(涉农街道)的要求,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现有“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加强服务条件及能力建设、组织和链接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等途径,建设120个左右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40个左右达到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求。示范性中心原则上在农业特色产业强镇(乡、涉农街道)中选建;按区域建设的示范性中心主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选建。三、建设计划2012年完成3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0个;2013年完成45个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5个;2014年完成45个左右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5个(具体计划见附件)。实施计划由县(市)区分年度综合申报,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实施建设,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具体申报办法及要求由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制定。四、建设内容及标准(一)机构队伍建设。各地按照省编委办《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精神规范设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技推广责任制建设,可按“一乡(镇、涉农街道)一中心”设置,也可按区域或结合农业“两区”设置。原则上要求单独设置机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根据服务工作的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科学核定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与服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农技人员。一般乡镇(涉农街道)要确保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等主要专业有一名责任农技员;农业比重较大的乡镇(涉农街道),要根据当地的产业实际和需要,增加人员配备。责任农技人员要求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为主要任务,确保工作精力到位。积极探索人才引入机制,多途径、多渠道地推进基层农技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力量。鼓励采用单考单招等方式,招考一批农业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择优选拔一批大学生村官、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大学生充实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对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聘用大学生,享受市、县鼓励大学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对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群众满意的聘用大学生,在当地农业事业单位招考时优先录用。创新基层农技人员培养机制,分级负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市级农口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各专业高级农技人员的培训,县(市)区负责其它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将服务中心聘用大学生的继续教育,纳入到公益性农技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二)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三位一体”基本服务职能,尤其要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有条件的特别是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一方面要求全面推行“多功能、一体化”的职能配置和“3+X”服务模式,拓展和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鼓励采用“1+N”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组建新模式。即以“中心”为基础,联合相关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两区”或其它合适地点再建设1个或若干个服务网点(基地),推动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的衔接,充分发挥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努力满足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广大农民对农业服务的个性化、多样性需求。(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一是服务用房建设。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行政划拨、调剂、修缮及新建等方式,落实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用房,用于“一站式”服务的开展。一般性中心应当有必要的工作用房,能够满足履行农业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有200平方米左右相对集中的工作用房,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也可合署于乡镇公共资源配置与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接待窗口、专用检验检测室等。配备服务用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免费服务电话、电子屏显示系统等相关综合服务设备。二是专用实验检测室建设。用于存放农业技术推广和实验检测等设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试验、检测工作。面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不低于30平方米。需要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由市农业、林业、渔业、农机等部门提出参考标准,可以由各县(市)区农口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三是综合服务设备配置。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和培训设备,要求达到一人一台电脑,一站一台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手提电脑、复印机(含便携式)、手持GPS仪等标准。四是服务基地(点)建设。示范性中心应统筹考虑农机化服务、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的集成配套建设,充分吸纳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多渠道进行投入,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融合。(四)制度建设。围绕“便民、高效、优质”的服务目标,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现场指导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专家坐堂和预约服务、电话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等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大户、乡土人才、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等的作用,通过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整合,使之成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和有机组成部分。县级主管部门加强考核管理,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农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为建设主体,要相应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制定建设规划,细化工作方案,促进工作落实。各级农口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对涉及编制、人事、经费、土地等,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合力推进建设工作。市里将把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各级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二)加强指导督促。可采用边试点、边建设等方式,通过开展实地指导、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及组织督查等形式帮助各建设单位科学编制建设方案,明确任务要求,把握建设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对各地的建设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三)加大资金保障。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主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实施以奖代补,在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验收通过后,给予示范性中心20万元、其它中心5万元的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有关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示范县等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要在整合现有资源力量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完成,并建立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设施设备维护、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和示范基地建设等所必需的经费,确保建设效果。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宁波市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参考标准2.宁波市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计划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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