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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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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11〕10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6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及村(居)志愿消防队等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五位一体”的基层消防组织体系要求,强化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专职(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建设的统一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二)坚持合理布局、快速高效。推进以乡镇(街道)为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建设,通过实行“站队合一”、“防消联勤”等模式,建立覆盖全面的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警情,第一时间到场有效处置。(三)坚持因地制宜、资源统筹。根据区域面积、人口、灭火救援出警量等实际情况,划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并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企业消防、志愿消防、森林防火等力量,优化组队模式,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灭火救援体系。二、工作职责和标准(一)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站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活动。专职(志愿)消防队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火灾及灾害事故预案制定、熟悉演练和到场处置等任务,协助做好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和举报投诉处理,制止、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工作站、专职(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实现基层“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五大职能的有效统一。(二)工作标准1.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由综治、安监、商贸、公安派出所、供水、供电等部门组成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消防工作站配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政府专职消防队配队长、指导员各1名,队员10至20名。灭火救援任务重的企事业单位、村(居)自行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2.统一人员配置。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综治、安监、商贸、公安派出所、供水、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工作站站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人员担任,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担任。消防工作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工作人员和消防队员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根据实际需要配负责人及队员。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3.明确分级建队。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予以保留,确需撤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上级政府批准同意。不在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卫星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近两年年平均灭火救援出警量50次以上的,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50次以下的建立三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资源统筹,火情任务轻、地处偏远的乡镇(街道),可联合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已有森林防火队伍、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可合并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消防队伍。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形势建立一定规模的消防队伍,配备合理的消防车辆、器材等装备。各地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及分级标准按照附表执行。4.规范业务培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由市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需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需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志愿消防队员由当地专职消防队负责培训。5.严格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严格落实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实行队长负责制,执勤备战人员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实行8小时工作制,落实消防检查、宣传和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消防工作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实行“站队合一”、“防消联勤”等工作模式。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按照特种车(船)上牌、管理,并按规定申领、使用《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专职(志愿)消防队的调度指挥纳入119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6.落实经费保障。基层消防组织人员、办公经费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经费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参照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工资待遇参照合同制消防队员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由本单位落实。志愿消防队建设经费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解决。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建设任务。各地要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作为平安地区创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对于已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要升级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建、升级任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合力。综治部门要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并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积极培育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村(居)志愿消防队等社会消防力量,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组织。(三)强化工作保障,提升防范水平。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集体及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和各项伤残抚恤待遇。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合同期满且表现优秀的,可以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智慧消防”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转变和创新消防管理模式,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水平。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表2.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4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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