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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屋征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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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快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快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安置房建设是房屋征收拆迁的前期工作和基础,不仅事关城市化建设,更是促进和谐征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是典型的民生实事工程。当前,我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严重滞后,有些地方拆迁与安置的矛盾比较突出,拆迁安置后住户长时间在外过渡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征收拆迁工作的瓶颈制约,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高额的过渡费用支付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我们必须从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减轻社会成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安置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安置房建设。(二)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领导以及各区分管领导任成员,以定期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各区安置房建设中土地审批、规划选址、立项、资金保障等难题,形成市区联动推进安置房建设的格局。(三)落实属地政府安置房建设责任。安置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落实属地政府安置房建设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安置房建设作为征收拆迁的重要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安置房建设“一把手”负责制,整合优势资源,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快安置房建设,统筹协调好拆迁征收与安置入住的关系,切实减少拆迁安置滞后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二、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安置房建设力度(四)加强安置房建设的提前规划。各地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需要,按不少于住宅征收计划30%-50%的比例或征地拆迁计划90%的比例,提前统筹规划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可以自建,也可以向市场购买。采用自建方式的,规划部门要做好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要落实好土地指标,规划选址和用地指标落实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征收计划时,同时上报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数量不应少于上一年度住宅征收拆迁计划的30%~50%或住宅征地拆迁计划的90%。(五)落实年度征收拆迁计划的安置房。各地要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情况,以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年度征收拆迁计划。住宅年度征收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40%,住宅年度征地拆迁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90%。2012年以后新实施拆迁征收的项目,落实的安置房地块应完成安置用地报批手续,并在安置协议签订后的3年内基本完成建设和交付入住工作。安置房用地指标未落实的住宅拆迁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实施拆迁征收。(六)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安置房建设。各地的城市旧住宅区(含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可纳入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推进,充分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土地指标报批、用地落实、资金筹集等方面的优势,加快促进安置房建设。(七)加大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力度。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宁波市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实施“6+1”会商会议、“9+X”会审会议联合办公审批制度。在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国土部门在用地批准,住建部门在扩初设计、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管理等前期审批的各个环节,要加大“模拟审批”力度,变按顺序逐一审批为多部门一次性联合审批,重点强化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环节的审批保障,促进安置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竣工交付阶段,住建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安置房质量检验、规划验收、联合检查等工作,保障安置房尽快交付使用。三、强化责任意识,加快安置过渡户入住进度(八)制定过渡户安置入住工作目标任务。各地要对本区域内2012年以前已经实施拆迁安置,但尚在外过渡的安置户摸清情况,制定3年内基本完成过渡户安置入住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的先后顺序,根据不同安置区块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过渡户安置入住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安置入住的具体解决措施和方法,明确不同安置区块完成安置入住的最后期限。过渡户安置入住3年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于2013年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由各地“一把手”与市政府签订完成安置入住年度计划责任状。(九)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过渡户安置入住。各地在建的安置房要根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过渡户尽快入住。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平稳的形势下,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在房地产市场购买适合安置的商品房、存量房现房对过渡户进行现房安置,减少过渡户数量。购买现房进行安置应当确保程序公开,决策科学,避免操作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购买现房用于安置过渡户的,房产登记部门免收交易费用,财政部门予以减免契税。(十)做好过渡户的安抚维稳工作。在过渡户安置入住前,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正在过渡群众的沟通交流工作,按规定及时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时告知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安置房的,应提早告知在外过渡的群众,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防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四、推进货币补偿,减轻安置房建设压力(十一)依法适时调整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合理变更确定货币补偿价格以及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并适时调整临时安置过渡补贴费标准。(十二)加大对货币补偿购房的服务力度。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利用当前房地产市场平稳的有利形势,积极加强与开发商的沟通协商,努力为被征收(拆迁)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合适的商品房房源;积极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被征收(拆迁)人提供合适的存量房房源,供被征收(拆迁)人选购,用市场化手段促进货币补偿。(十三)适当控制房屋征收拆迁规模。安置房建设用地落实困难、过渡户较多的地区,应适当控制房屋拆迁征收规模,加大老项目扫尾清零力度,将资源用于保障各重点工程的拆迁征收。同时,各地要落实相关部门尽快清理现有的闲置安置房,积极盘活剩余的经济适用房改作安置房,作为一些项目现房安置必要的补充,加强对临时过渡房的清查、腾空、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减少安置房建设压力。五、强化督查考核,推进安置房建设和房屋征迁工作(十四)强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各地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制定、开工建设情况以及过渡户安置入住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督查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对完成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开工建设任务以及过渡户安置入住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通报表扬的各区政府,海曙、江东、江北区按完成开工建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其他各区按完成开工建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落实。(十五)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工作。该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落实好有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该意见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快安置房建设,努力促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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