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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2013〕2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三)倡导机关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业主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树立公职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对有违法搭建、破坏公绿、破墙开店、违法出租、欠缴物业服务费等不良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由街道、社区核实后将名单上报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处理。(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建和谐宜居小区的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应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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