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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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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2014〕18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从2014年8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38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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