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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和《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及的通知》(浙环发〔2014〕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和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权限明确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除外)。(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大气污染较重、环境风险较高或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选址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除上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以外,按项目属地原则,均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3月13日起施行。附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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