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要求,落实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与遗产保护工作暨市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促进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可持续传承和发展,自2015年开始,市规划局将会同市农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上述六个部门以下合并简称“六部门”)在市域内选择若干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作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工作的试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保护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历史文化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完整性。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建设的活动中,要始终注重保护村落空间的完整性,注重村落历史和村落价值完整性保护的有机统一。(二)保持历史文化村落的真实性。要注重村落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三)保持历史文化村落的延续性。要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有机统一。二、总体目标通过整合全市涉农资金,实行政府牵头引导,县(市)、镇、村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分三批,每一批选五个村落用3年时间开展试点。通过整体保护、综合整治和合理利用,使宁波市重点历史文化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达到村庄特色塑造、景观品质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化彰显和传承的效果。在我市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的示范工程,探索创新我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的路径和方法,引导和带动全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发展走向良性循环轨道,提升我市历史文化村落的整体形象,彰显宁波地域历史文化底蕴。三、重点工作(一)完善规划设计各试点村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审批前应通过六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审查。已经住建部认可的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视为审查通过。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列入试点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还应做到:1.保护发展规划应整体达到修规深度;2.保护发展规划要根据村庄实际、资金筹措、土地供应等条件编制保护发展实施计划,制定3年保护和整治建设项目清单,明确建设时序、时间节点和投资概算;项目清单要符合实际、有操作性,要侧重古民居、古街巷保护、侧重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项目。实施计划中建设项目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文物保护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审定。(二)传承历史文化以规划为指引,保护好文物、历史建筑、古街古巷、传统格局,以及与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周边环境,突出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修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提炼传统建筑元素,整治未划入保护范围的对原有建筑空间秩序有影响的杂乱建筑,维护统一协调的地域建筑风格,体现乡土气息和传统地方特色。加大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力度,加大对村落外围传统生活场所、场景的保护,彰显村落建筑文化、农耕文化、水利文化、生态文化等物质文化的独特魅力。(四)推进产业发展坚持保护传承与科学利用互促共进,注重产业支撑,逐步改善村集体经济,打造“一村一品”、“名村名业”,优先发展休闲旅游产业,促进历史文化村落有效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围绕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历史文化村落休闲旅游、民间工艺作坊、乡土文化体验、传统农家农事参与、民俗风情文化等历史文化休闲旅游产品,打造我市历史文化村落旅游品牌。引导和鼓励农户利用自有的古民居,发展手工艺业店铺、茶馆、药铺、私房菜馆、住宿等农家乐特色经营。建立驻村专家和村级联络员制度。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中各类项目的建设要在专家指导下实施。重要节点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方案未经专家签字同意不得实施;已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方案,若做重大修改,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驻村专家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期间入村督导,3年驻村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历史文化村落必须指定1名以上村级联络员。村级联络员应为本村常住居民,热心文化遗产保护,能使用计算机、网络、数码相机、手机等工具,负责宣传保护政策、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等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对驻村专家会给与适当的经费补助。4.政策创新。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和政策创新,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社会市场力量参与到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试点工作当中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和村民主体共同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合力格局。规划部门要牵头研究古村落历史建筑产权流转操作办法,盘活历史文化村落不动产资源。五、试点工作流程(一)申报程序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村庄由各县(市)区在已公布的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选取,报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申报材料应包括村庄基本情况介绍(村庄性质、规模,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规划状况)、前期保护工作情况和下步计划,同时填写申报表格。请各地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试点村落名单。(二)试点村确定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根据上报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现状保护情况、历年市级财政补助情况、保护发展规划及三年行动方案的可实施性、村民保护意愿、村委会班子工作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未来1-2年试点村名单,并于12月初公布明年的试点工作名单。(三)明确试点村示范工程六部门会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及3年保护和整治建设项目清单,并依据村落保护的轻重缓急、幸福美丽新家园特色村、农房改造示范村和“一事一议美丽乡村”项目的实施特点,综合研究确定资金扶持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示范工程,并在下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四)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保护工作的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主管部门指导情况、保护项目进展情况(进度、质量、符合规划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利用宁波规划网、宁波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等网站公开保护试点重要信息,鼓励社会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应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县级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幸福美丽新家园特色村、农房改造示范村和“美丽乡村一事一议”三项工程依据各自的项目特点分别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但六部门都要参加项目验收。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村庄,在安排下一轮资金补助时酌情核减。本通知自2015年8月11日起施行。附件:宁波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