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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事项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4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3、2014年两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向县(市)区下放一批市县同权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共172项。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总体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到权力真放、快放。要制定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监督考评等有效措施支持、推动县(市)区加强承接能力建设;要建立对下放权力的监控机制,对因承接不到位、监管不力而造成审批不顺畅、用权不规范等问题的,市政府将从相关县(市)区收回下放的权力,做到权力能放也能收。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下放的权力要接好、管好。要制订承接的具体方案,组织督促所属部门主动向市级部门衔接沟通,充实工作力量,优化审批流程,并统一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作。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接单位在做好审批权承接的同时,同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行使受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需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加盖委托机关统一刻制的行政公章。行使受理审核权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充分运用网上审批系统流转,变行政程序为内部工作程序。四、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做到放到底、接得住、管得好,切实防止行政审批权力在放、接过程中脱管失控。要按照“一件事情在一级政府层面办理”的原则,督促市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的配套下放。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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