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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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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71号.pdf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消费券投放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消费券发放、使用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消费券扩面升级的部署安排,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向消费主体发放的在规定时间内用于抵扣商品或服务应支付额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本办法所称消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消费券资金是指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以消费券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带动经济增长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消费券发放模式、使用规则全流程公平公开。(二)坚持精准引导原则,科学设计消费券种,精准发放市场主体,有效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三)坚持规范管理原则,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加强消费券发放、核销、评估等全流程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四)坚持业态培优原则,扩展各类场景应用,培育新消费业态,做大专业服务业市场规模。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设立消费券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消费券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大数据局、市支援合作局、市服务业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六条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消费券扩面升级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并报协调机制审定,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督促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第七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制定本领域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领域消费券发放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第八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同做好消费券管理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消费券财政资金,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消费券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  消费券发放实行市县一体、统筹实施。各地按照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本地消费券管理工作。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本领域次年度消费券预算申请,包括券种设计、资金需求、年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在年度预算申报期限内提交协调机制办公室。第十一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消费券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协调机制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消费券年度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预算获批后,相关财政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委。第十二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结合全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形势、各领域资金预算需求等因素,提出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明确资金额度、发放领域、进度安排、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等,报协调机制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地根据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制定本地消费券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提出本部门资金安排进度,编制各券种实施细则,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印发实施。因经济调控需要,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之外,采用调剂年度计划资金或追加预算等方式,制订相应的专项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报协调机制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设立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每期实施方案制定后,相关财政资金由市发改委统筹拨付至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及时对每期消费券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组织优化后续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调剂或结转使用各领域消费券结余资金,当年年底对消费券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结余资金上缴国库或结转次年使用。 第四章 第四章  平台管理第十七条  搭建全市统一的消费券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开展消费券发放核销、数据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防控,实现消费券活动统一发布、资金统一拨付、数据统一分析、风险统一防控,打造“阿拉来消费”品牌。第十八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向数字化平台提供相关活动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发布活动公告,告知活动时间、参加对象、领券方式、适用范围等。第十九条  消费主体在数字化平台注册报名后,通过抢券、摇号、定向或线下现场领用等形式领取消费券并使用。企业服务项目等特殊券种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商户。第二十条  数字化平台根据活动期间消费券实际核销的金额进行结算,在每轮发放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初步核销数据报表。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在每期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期活动效果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数字化平台由专业运营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消费券发放产生的数据归政府所有。数字化平台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第五章 第五章  参与商户的确定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参与商户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具备消费券抵扣条件的市场主体,特殊消费券的参与商户范围可扩大至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其他组织。参与商户应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被采取惩戒措施,且无消费券套现等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行业、业态特点,明确商户参与条件、经营规范以及权利义务。参与商户应符合相应的业态条件和场景要求,通过数字化平台自主报名,经审核通过后可参与消费券活动。第二十五条  参与商户应为消费主体使用消费券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借机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并主动接受监督。被举报借机上调价格的商户,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商户参与消费券活动的资格。鼓励参与商户开具发票,鼓励参与商户、商圈、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消费券活动期间叠加让利优惠。第六章 第六章  消费券的种类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消费券分为个人消费券和企业消费券两大类。(一)个人消费券。面向零售商品、餐饮住宿、文旅休闲、体育健身等重点领域,主要为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券。(二)企业消费券。面向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主要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消费券。鼓励针对特定人群、特定商圈等,创新专属活动券种或模式,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第二十七条  消费券性质为电子券,具有唯一性,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设定券面金额、有效期和使用规则,逾期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过期收回。第二十八条 消费主体满足消费券使用条件时,按规定自动抵扣相应金额,个人消费券和企业消费券抵扣额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30%,政策重点鼓励消费领域抵扣比例可适度上调,最高不得超过50%。第二十九条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严禁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消费券应在参与商户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内单次使用、一次核销。第三十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可设置个人和企业的消费券领券数量或金额上限。具体标准以每期实施方案或公告为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单位消费券发放工作进行年度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报送协调机制。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平台做好参与商户和消费主体的服务和监督工作,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三十三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参与商户的业务培训和宣讲,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恶意套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或消费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参与消费券活动的约定要求,取消其参与资格。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肃处置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虚假消费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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