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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24〕2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奖补项目持续运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奖补资金发挥实效。(八)违约违规处理。因市场变动等原因,新建、改建和托管类项目无法履行公开出租、运营期等承诺的,企业应当主动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退还无法运营房源相应的奖补资金。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对利用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收回资金使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继续做好租赁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收回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项目建设。四、其他事项(十)不予奖补事项说明。《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不予奖补”,实际操作中应当为“单套(间)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不予奖补”;第六项中“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不予奖补”,实际操作中应当为“对个人承租人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不予奖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全阶段评审并公示的奖补项目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及实施细则执行。附件: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评审标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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