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海盐县、海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嘉兴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嘉兴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我市有限的矿产资源,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整合重组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生态环境型的绿色矿区。(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2.集约开发、资源整合。对同一矿区不同开发主体进行重组和组合,原则上不再设置40万吨以下矿山开发主体,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数量,提高开发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开发之路。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4.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二、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及方式(一)整合的目标。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开发规模进一步放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到2008年底的整合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矿山年生产规模达到40万吨以上。2.矿山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16个以内。3.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消除安全隐患。4.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成1个省级“百矿示范”工程,争创省级“绿色矿山”,全市规划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70%。(二)整合的范围。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逐步形成“三个开采区”的矿产开发格局。区内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为40万吨。1.海盐县六里山开采区。位于海盐县六里山,现有矿山企业4家,整合为3家,矿石年产量约160万吨。以供应嘉兴本地为主。2.海盐澉浦镇开采区。位于澉浦镇东北,现有矿山企业10家,整合为7家,矿石年产量350万吨。以供应嘉兴本地为主。3.海宁市袁花镇、黄湾镇矿山开采区。位于袁花镇、黄湾镇,现有矿山企业14家,整合为6家,区内矿石年产量330万吨。以供应嘉兴市本地为主。(三)整合的方式。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组织出让。对全市20家(不含工程矿山)持证企业的采矿权到期后全部注销,政府收回采矿权,经整合后对继续开采的矿区,邀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重新核查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出让方式一律实行招拍挂。对整合后不再设置采矿权的矿区,制订和设计整治方案,进行综合治理。三、工作安排2007年底前,海盐县、海宁市基本完成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海盐县、海宁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和制订方案。2007年10月底前,海盐县、海宁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在规划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核查,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范围及重点。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县(市)整合方案编制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2008年9月底前,海盐县、海宁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通过市场运作,依法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2008年11月,海盐县、海宁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上报检查验收结果。 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政府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明确责任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实施方案审查、整合工作验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关闭矿山企业的注销登记及拟新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的调查摸底及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审批环保行政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调查摸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三)依法规范操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有偿取得。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整合后新设置的采矿权有效期要与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及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严格按法定权限报批。为保证矿山企业的合法性,对参与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期间内相关证照到期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整合实施方案的进度,换发证照;整合后颁发新的证照,原证照同时予以注销。(四)加强检查督导。海盐县、海宁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限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的,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