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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收费站设置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宁波市、三门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沪杭高速公路连接线杭州石桥至大井公路项目收费期限的请示》(杭政〔2021〕26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延长宁波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合并收费期限的请示》(甬政〔2021〕2号)、三门县政府《关于要求对三门岭口互通至上枫坑段“四自”公路项目进行延期合并收费的请示》(三政〔2020〕5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杭州石桥至大井公路等普通收费公路委托高速公路合并收费期限的意见》(浙交〔2021〕10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沪杭高速公路连接线杭州石桥至大井公路委托杭浦高速公路杭州北收费站的合并收费期限暂延长2年,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视情按照我省规范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方案调整。二、同意宁波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委托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连接线宁波北收费站合并收费期限暂延长2年,至2023年12月31日。三、同意高速公路连接线三门岭口互通至上枫坑段委托甬台温高速公路三门收费站合并收费期限暂延长2年,至2023年12月31日。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严格规范合并收费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统筹管理。杭州市、宁波市、三门县政府要继续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合并收费工作平稳有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沪杭高速公路连接线杭州石桥至大井公路等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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