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更名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3〕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你市《转报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更名为浙江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杭政〔2013〕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更名为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二、更名后的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范围与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4号公告确认的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一致,总面积6.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南苕溪以南区块东至汪家埠,南至青山水库南干渠,西至大园路,北至南苕溪;南苕溪以北区块东至余杭区交界处,南至南苕溪,西至大园路,北至壁山脚下。三、你市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产业集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配套完善的要求,围绕高端装备产业主攻方向,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将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科技装备产业化基地。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园区加快提升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政函〔2013)17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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