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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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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 有效性:失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18〕62号)出台实施后,对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因我市机构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优化减免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对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减免程序台政发〔2013〕41号文件第三部分所列的减免对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规定的“独立用地的各类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台州市区部分临时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批复》(台政函〔2015〕71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且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临时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缴纳的配套费予以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规定的“现有工业用地,在满足本意见规定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的,不再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办理。二、收取环节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其余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为收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缴纳配套费的项目,请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前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收缴配套费。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函〔2020〕5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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