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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日,省人防办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3年8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人民放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适用,2019年12月27日,省人防办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包含行政处罚事项21项;202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调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明确人防行政处罚事项共计43项,处罚事项调整较大;2021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省办跟进调整,取消部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监管事项;2022年3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我办重新梳理了行政处罚事项,同步修订形成了《裁量基准(2023版)》。二、法律依据《裁量基准(2023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三、修订内容本次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作相应调整,主要内容有:(一)调整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浙江“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工作专班要求,系统梳理并进一步规范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将2021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明确的43项行政处罚事项调整行至24项。其中,新增处罚事项1项(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删除处罚事项1项(对逾期不补报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将26项相近或低频处罚事项合并为7项,同时调整了部分事项的名称。(二)完善事项法律依据。根据法律依据立改废释情况对调整后人防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核对、补充法律依据,做到法律依据对应准确,方便执法人员操作。(三)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一是科学合理设置新增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二是删除原裁量基准中“依法赔偿”等非行政处罚内容;三是调整了部分上原裁量基准中表述不精确、设置不合理的内容,使之更具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四是统一裁量基准表述口径,如将规定具体的处罚金额全部改为处罚区间等;五是统筹调整了第8、10、14条逾期未整改情况下对单位和个人的罚金,使其达到顶格处罚条件时逾期天数保持一致。解读机关:省人防办具体联系处室:发展规划处联系方式:0571-8982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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