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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市政府同意,台州市财政局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台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背景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200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浙并购办﹝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台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25条,明确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资金管理和审批、资金监管等内容。具体政策内容:1、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破产案件管理人自愿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破产援助资金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经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破产案件等情形。2、资金管理和审批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审批小组由负责破产审判的业务庭、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鉴定处以及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3、资金监管破产援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读,市财政局联系处室:行事处,联系电话0576-88209205,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处室: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电话0576-8855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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