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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产租赁经营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就加强我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产租赁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旧城改造回购的新房、企业改制收回和危房改造新增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以下简称非住宅公房),都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租赁。二、非住宅公房租赁首先要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金底价,其底价原则上第一年应比照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租金,第二年开始应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然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竞价,实行保底不封顶。三、非住宅公房的租期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四、非住宅公房的市场租赁工作分别由鹿城和龙湾房管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各有关职能处室负责指导和监督。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租赁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自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施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房产处联系。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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