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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6〕81号,温政办〔2016〕81号 有效性:失效
龙湾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浙南科技城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为基础,从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出发,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强化规划引导,优化空间布局,科学设定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价格,加强项目用地履约管理,为浙南科技城创新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功能的产业和总部用地。二、建立新型产业入驻评估制度(三)严格产业入驻条件。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明确产业入驻条件,相关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3.环境安全情况,包括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4.规划的建筑形态符合该区域的城市设计;5.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建立资格评估审核制度。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根据相关入驻条件,细化完善项目准入审核机制,对用地意向单位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以及新型产业用房购买人的资格审核依据。三、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五)加强规划引导。依据浙南科技城规划发展总体纲要,开展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和完善工作,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六)明确用地类型。在规划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中,新增 “新型产业用地(M0)”,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七)强化城市设计导控。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城市设计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按1.6-2.8进行控制,绿地率、停车配建按商务用地配建标准配置,具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八)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规划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型产业用地中配置的配套功能仅面向企业内部服务,并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九)实行弹性供地方式。新型产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 的方式供应。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出让时科学确定出让年限。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土地挂牌成交后应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最长不超过6年。租赁期满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剩余年期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期等于“先租后让”总年期减已租赁年期。土地供应时,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土地投入、产出等达产验收指标和达产验收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十)完善地价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研究确定。“先租后让”方式中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可按总中标价的20%确定,租金一次性缴清,竞买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租金;出租期限届满并经达产验收通过,在签订剩余年限的出让合同时,土地出让金按总中标价减已缴租金确定。(十一)规范产权管理。企业取得的新型产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和抵押。四、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十二)严格验收评估。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制定项目验收评估具体办法,并成立新型产业项目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到期验收未通过的,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签订延长评估验收(租赁)期限补充协议,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仍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处置。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自2016年9月20日起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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