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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2〕74号,温政办〔2012〕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认定。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应当设立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款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监察及房屋征收等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参与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的工作。第四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违章不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  在土地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一)位于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二)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物:(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五)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住宅房屋。(六)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七)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第七条  征收未登记房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征收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初步认定。(二)当事人或他人对未登记房屋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及行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复查。(三)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可提请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未登记房屋的初步认定结论、复查结论及复核结论均应公示。各环节认定结论生效后,均应出具由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统一制作的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送达当事人。第八条  认定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当事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照、资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管等部门各自负责认定。第九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是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旧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建设活动需要搬迁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登记房屋认定规程及补偿、处理办法。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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