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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用户天然气设施更新改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扩大天然气普及程度,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我市将于2014年开始逐步实施天然气转换工程。为切实做好该项工程,必须全面开展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用户天然气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开发利用体制加快天然气工程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94号)等文件精神,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燃气公司”)负责实施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用户天然气设施更新改造工作。二、市住建委要切实加强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用户天然气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发改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推进;各区政府要指导辖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居)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做好市区旧住宅区居民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做好社会舆论引导。三、根据天然气使用技术规范与安全要求,原管道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灶具、热水器、地暖等)、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调压器、计量表、管网等)须更新改造后方能使用;不符合天然气技术要求和未经更新改造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与天然气管道连接使用。四、居民用户燃气灶具的改造,由市燃气公司负责实施(每户限免费改造一台灶具),其他燃气器具由居民用户委托燃气器具专业单位自行改造。五、非居民用户可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含燃气计量表、输气管道、阀门等)和燃气器具的更新改造委托市燃气公司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费用自行承担。六、为加快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市各有关单位对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免有关规费,并及时提供建设相关资料。(一)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燃气公司,提供相关建筑和市政道路(及各专业管线)的竣工图、规划红线图和批准、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二)简化审批流程。1.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90号)精神,对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参照市政设施维修类项目,环保部门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市燃气公司将工程范围内涉及道路(绿化)开挖(占道)项目一并打包,由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及辖区街道(乡镇),实行一次性审批,分批建设;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及所辖街道(乡镇)做好开挖、修复质量的监管。3.市燃气公司应提供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改造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资料,报消防部门备案;消防部门根据《验收申请表》和竣工图进行消防验收。4.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根据《预验收申请表》、竣工资料(包括特检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办理备案手续,并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三)鉴于市区旧住宅区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系民生工程,市各相关单位减免市燃气公司在审批、原始资料提取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规费及档案资料查询费用;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完成后,市燃气公司须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免缴相应规费;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向市燃气公司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2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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