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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房管直管公房众用面积的处理和有关审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鹿城房管分局、各房管所: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产业管理工作,使公有财产不受损失,以利为旧城改造工作,保障公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被拆除直管公房的众用面积(如中堂、走廊、楼梯、门、台间等)产业管理及有关审批权限通知如下:一、凡拆迁地段的直管公房住宅众用部位,面积原则上不分摊到户。经统计、汇总均由房管局向拆迁单位按住宅面积安置回购。二、对个别公房住户历史来使用众用部位做灶房使用的,或已隔作独户使用的,确需分摊众用面积的,应在房屋拆除前,由辖区房管所与鹿城房管分局到现场,根据使用实际进行认定敞开式的中堂、走廊、门台间等众用部位分摊面积,控制在2平方米以内,已分隔独户使用的分摊面积,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三、众用面积分摊确定后,由房管所报鹿城房管分局审批,经批准后住户应补缴历年使用的建筑面积租金,并纳入房改出售面积。四、凡是需要众用分摊面积的必须在房屋拆除前到现场勘察核对,在房屋拆除后无现场可查的,不再作分摊处理。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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