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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低保对象气价补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财政局、民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制订关于实施低保对象气价补贴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范围内低保对象气价补贴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体制承担。二、具体补贴由区民政局实施。三、低保对象气价补贴金额按月每户10元标准执行,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每户低保对象气价补贴金额为40元,一次性发放到位。从2017年起,每户每年补贴金额为120元,一次性发放到位。对于当年内取消或新增的低保对象,按实际享受低保月份进行发放,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10元。低保对象水价补贴和气价补贴可一起发放。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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