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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加征20%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07〕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政策,均衡企业负担,完善征收管理,经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7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市本级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规定,对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对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业按业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停止执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加征20%的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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