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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予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部分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浙B车通行费优惠期的请示》(甬政〔2016〕5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浙B车通行费优惠期限的请示》(浙交〔2016〕13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对仅行驶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路段且未途经其他高速公路的宁波牌照车辆,按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50%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继续执行3年(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具体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会同宁波市政府公布实施。二、由此产生的车辆通行费差额部分由宁波市政府负责支付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三、宁波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肃整治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和超限超载各类货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予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部分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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