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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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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1999年03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泽雅水库已于199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水库集雨面积102平方公里,总库容5794万立方米,年供水量11360万立方米,是市区饮用水主要水源之一。为保护泽雅水库水质,防止污染,提高市区饮用水质量,市政府决定划定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依法进行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源保护区范围:1、一级保护区。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瓯海区西岸乡黄坑村上游300米处(大坝上游约6公里)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西山溪西山大桥(环库公路小溪桥下游约30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2、二级保护区。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东至龙娘山和龙井山,南至雪尖山、荸荠峰和金岗尖,西至五个岩、东山尖、大尖山,北至凌云山、白脚坳山)。二、水质标准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划分范围应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II类标准,本身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三、依法保护要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存放酸液、碱液、毒性药液等化学试剂以及油类、农药、化肥等场所,必须采取防渗漏、防腐蚀和防事故应急措施,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备案。1、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物,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禁止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不得设立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和埠头。生活粪便和污水须适当集中采用沼气净化池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垃圾须用合适的容器集中后,每天及时转运。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2、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设施,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物品。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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