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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湾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温政函〔2006〕124号,温政函〔2006〕1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公布西湾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平政〔2005〕35号)悉。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经研究,原则同意《西湾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批复如下:        一、性质:西湾风景名胜区是市政府1999年11月公布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该风景名胜区以“奇崖、秀滩、飞瀑、孤屿、幽洞”等组合景观为特色,以休闲度假、观光游览、运动娱乐为主要功能的滨海型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范围:西湾风景名胜区北起跳头村北山道,东自海岸线向外延伸300米,南至烽火营寨南公路(包括小洋山、杨屿山全部),西沿乡界划入主要水系,包括金海岸、锦绣湾、龙湾三大景区和杨屿山、头屿等四个屿礁。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6.9457平方公里。要依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区域界线坐标,实施现场立碑标界,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        三、期限:近期2004年至2010年,中期2011年至2015年,远期2016年至202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要依照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分景区详细规划、实施计划和措施。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封山育林,保护礁岛沙滩海涂,改造林相,保护植被,涵养水源,严禁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污染环境和水体的行为,对现有污染环境的污染源要限期整治。        五、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景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划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充分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审批。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旅游 规划 批复         抄送: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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