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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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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清明将至,上坟祭祖、踏青春游人员骤增,森林消防工作已进入关键期。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市天气将持续晴好,森林火险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在林区全面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和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现森林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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