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企业优惠政策

绍兴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绍市交发〔2005〕160号 有效性:失效
绍兴县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根据省、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绍兴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七日绍兴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监控,建立合理有效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优化出租汽车客运资源配置,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政办发〔2005〕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规定。第三条 坚持总量调控,保持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原则,运力投放必须在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才能增加新的运力。出租汽车新增额度的确定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政办发〔2005〕75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四条 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基本条件和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企业中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相结合方法统一投放。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基本条件:一、有不少于50辆经检测合格并附合出租汽车条件的轿车;   二、有相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机务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中100辆以下的企业不少于5人,100辆以上的企业不少于8人;四、有不少于100平米的办公用房和驾驶员活动、休息场所;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奖惩、驾驶员聘用考核辞退等制度;六、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第六条 新增以及更新后重新投放的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采用“一次性买断”的经营模式,并要根据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指导意见,合理确定承包费。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最长为6年(2003年1月1日前投放的车辆仍为8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立即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运力指标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外,按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办法统一投放。一、经营权使用期满;二、车辆报废;三、违反经营权使用承诺;四、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企业(必须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基本条件和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可以通过服务承诺方式并按规定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后优先取得运力指标:一、已经实行企业全额出资、驾驶员承包方式经营的车辆;二、经营年限到期前6个月及以上退出的车辆;三、企业通过收购补偿方式提前解除与驾驶员“一次性买断”方式的车辆。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权出让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企业在取得经营权时一次性缴纳。出租汽车在核定的经营年限内因故提前中止使用的,其经营权出让金以每年1万元的标准由运管部门按实际未使用月份退还。对2003年1月1日前经拍卖方式投放,中途未经更新且没有享受过更新优惠待遇的车辆提前退出时,其有偿使用费以每年1.5万元的标准按实际未使用月份退还。第十条 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统一格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车一证。严禁出租汽车经营权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转让经营权。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应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协议》,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权证过户手续,经营权转让后其原先核定的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驾驶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 经营权终止后的出租汽车应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专用标志,并向运管部门核销车辆线路核准证、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第十四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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