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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扁鳗屿项目用岛申请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海洋与渔业局:你局《关于批准乐清市扁鳗屿项目用岛申请的请示》(浙海渔〔2015〕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等规定,同意以申请审批方式将扁鳗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用于海洋环境、气象、水文等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用岛(用海)面积0.1770公顷(其中用岛0.1683公顷、用海0.0087公顷),用岛(用海)年限30年。二、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温州市、乐清市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扁鳗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规划控制,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三、你局要督促项目用岛单位严格按照《乐清市扁鳗屿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进行开发利用,对《乐清市扁鳗屿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要重点保护,不得破坏。同时,为提高海岛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并为乐清湾的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基础监测数据,项目用岛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增加海洋环境要素监测的设施建设,把该项目建成集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于一体的综合站。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扁鳗屿项目用岛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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