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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集团《关于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交投〔2016〕18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16〕15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设置八都、上垟、S36浙闽主线3个收费站。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计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通知。二、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收费期限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相关规定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附件: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和里程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和里程表一、计费标准表类别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客车货车车型车次费(元/辆次)车公里费率(元/车公里)车型收费标准第1类≤7座50.40≤2吨第2类8—19座50.402—5吨(含5吨)第3类20—39座100.805—10吨(含10吨)第4类≥40座151.2010—15吨(含15吨)第5类>15吨载货类汽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除外)实施计重收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注: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桥隧叠加通行费。二、里程表(单位:公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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