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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项目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物价局,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海县政府《关于要求开征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段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2003〕8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3〕183号)悉。鉴于“四自”项目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段已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交付使用,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6月26日起,由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叠加收取通行费;同时,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更名为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收费站,叠加后的收费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附件:宁波市沿海南线宁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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