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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湖雾街至白鹭屿及温州南白象至飞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物价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温政〔2002〕66号)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湖雾街至白鹭屿及温州南白象至飞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411号)悉。鉴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湖雾街至白鹭屿、温州南白象至飞云段即将建成投入运营,省政府同意该路段在通过质量鉴定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通行费收取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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