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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富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4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94)浙交函899号《关于报送320国道富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意见的函》悉。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4年7月23日起,对通过“四自”工程320国道富阳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为乙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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