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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杭金公路诸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4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94)浙交函986号《关于报送杭金公路诸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意见的函》悉。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4年11月22日起,对通过“四自”工程杭金公路诸暨十二都至次坞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为乙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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