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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39省道永康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四自”工程39省道永康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9〕41号)悉。现函复如下:一、省政府同意自1999年2月23日起,对通过39省道永康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330国道永康收费站按附件所列标准双向叠加收费。二、为合理布局330国道和37、39省道在东阳、永康境内的收费站点,同意撤销现37、39省道东阳收费站南马收费点,在37、39省道东阳收费站白云收费点按附件所列标准双向叠加收费,叠加后增加的部分作为39省道东阳段的车辆通行费。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四自”工程39省道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车辆种类收费标准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20座以下(含20座)和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次50座以下(含50座)和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10元/车次50座以上和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15元/车次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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