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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75省道路桥至椒江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6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四自”工程75省道路桥至椒江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6〕860号〕悉。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6年2月28日起,对通过75省道路桥至椒江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75省道路桥至椒江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明细表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次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10元/车次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15元/车次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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