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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国道永康、缙云收费站调整事宜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四自”项目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实行叠加收费的函》(浙交函〔1999〕101号)悉。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26日起,在330国道金华收费站,对金华往兰溪方向的车辆加收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的机动车辆通行费(婺城区、金华县的车辆免收)。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附: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车辆种类收费标准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20座以下(含20座)和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次50座以下(含50座)和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10元/车次50座以上和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15元/车次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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