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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0国道桐庐过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6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桐庐过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6〕843号)悉。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6年1月31日起,对通过320国道桐庐过境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同时撤消原桐庐富春江大桥的收费站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320国道桐庐过境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明细表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元/车次  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 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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