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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330国道缙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5年0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1995〕浙交函816号《关于对330国道缙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悉。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5年1月26日起,对通过“四自”工程330国道缙云县兰口至黄碧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为乙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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