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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本级粮食收购企业:现将《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申报。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12月24日温州市本级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浙粮〔2024〕33号)工作要求,为切实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大市场化收购信贷扶持力度,调动农户售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现制定温州市本级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对温州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范围内,每年晚稻收购期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采取贷款方式收购温州市域地产晚稻的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进行贴息补助。二、企业条件(一)在温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证件齐全、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用等级良好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二)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系统,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按要求填报市场化收购数量。(三)按要求向温州市内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粮食收购备案,并具备与收购粮食数量相适应的仓储、检验等能力。(四)具有用于当期晚稻收购的贷款合同,合同需注明贷款资金用于收购并明确监管条款。三、贴息标准及来源(一)起止时间以晚稻收购期间每批货款支付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截止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贴息金额以每批粮食收购发票计算收购货款,以贴息起止时间计算贴息时间,按2%的年贴息率予以贴息。所有批次累计货款最高不超过收购贷款金额,累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发生利息总额。(三)资金来源贴息所需资金来源为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市场收购贷款贴息补助的部分,不足部分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四、实施程序(一)调查摸底。每年9月30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对辖区内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系统并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宣传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贴息政策,调查粮食市场化收购意向,测算市场化融资贴息金额。(二)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晚稻收购前(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需要填写《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1),连同贷款合同(注明用于粮食收购,附贷款银行资金监管条款)提交市粮食物资局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于市粮食物资局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三)过程监管。粮食收购期间,市粮食物资局加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市粮食物资局报送《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详见附件2),并按月汇总上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同时申报企业应建立收购贷款资金专户,专户内贷款资金由银行监管,并根据企业的收购发票和凭证由银行予以支付。(四)资金发放。次年8月1日前,申报企业整理《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3)、粮食收购汇总清单(详见附件4)、粮食收购发票、粮食入库凭证、收购检验汇总清单、贷款行资金监管证明等材料,提交市粮食物资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发放贴息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有关企业。五、相关要求(一)规范收购行为。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实行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并统一开具收购发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二)优化金融服务。各贷款银行要严格贷款审核和管理,做好收购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收回工作,加强收购贷款资金过程监管,杜绝贷款资金挪作他用。要协助做好收购贷款资金利息的具体计算和补助申报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金融贷款服务水平。(三)加强联合检查。市粮食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收购监管检查,确保收购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存在的粮食收购主体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一年。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变化,需相应调整有关内容的,由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补充条款或修改完善本方案。附件:1.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申请表 2.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3.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4.粮食收购汇总清单(表格下载处: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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